被撤并的集采机构面临被恢复(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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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8月14日下午,在业内人士的热切企盼中,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正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刊登出了方案全文。
方案不负众望、亮点颇多。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的当属: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不得被取代。
近几年,各地在公共资源改革的探索中撤销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其法定职能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代的做法比较普遍,这对我国刚刚步入法制化轨道十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带来了严重冲击,一时间、监督、管理、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理念被搁置,集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于一身的“一委一办一中心”大行其道,肩负执行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中心在很多省市被撤并,不断完善的内控制度被废弃。
为此,2014年10月,财政部出台165号文明确重申,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的法律底线。此次,方案对业界这一高度敏感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
这就意味着被取消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着被恢复的问题。